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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刊文:操場埋尸案遇害教師鄧世平應依法
評為烈士
中國青年網(wǎng)
2小時前 · 中國青年網(wǎng)官方賬號
近日,湖南省新晃縣一中老師鄧世平被埋尸操場,原校長黃炳松被立案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的新聞,引發(fā)了各方關注。對于此事,筆者認為,各方不但要追查真相,將違法違紀者繩之以法,更要依法評定鄧世平為烈士,給死者以告慰、給家屬以撫慰,并將此作為“遲到的正義”的重要組成部分。
鄧世平生前負責操場的施工質量監(jiān)督。據(jù)報道,鄧世平多次因工程質量問題與操場工程承包方負責人杜少平發(fā)生矛盾,并拒絕在驗收單上簽字。杜少平在施工現(xiàn)場曾多次對其他民工說,鄧世平抓工程質量太厲害,要搞死他,并最終下了毒手。
《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保護國家財產(chǎn)、集體財產(chǎn)犧牲的公民,評定為烈士。鄧世平一身正氣、剛正不阿、錚錚鐵骨,不屈服于黑惡勢力,因負責監(jiān)督的工程不達標拒絕簽字而壯烈犧牲,遇害后被埋尸生前所捍衛(wèi)的操場達16年之久。犯罪分子氣焰之囂張、手段之殘忍,從反面襯托了其犧牲之壯烈。鄧世平如此用生命捍衛(wèi)學校工程質量、保護國家財產(chǎn),理應評為烈士。
《烈士褒揚條例》第9條規(guī)定:申報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fā)生地的組織、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戶口所在地或者事件發(fā)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供有關死者犧牲情節(jié)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后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屬于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并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評定。
目前,杜少平涉黑涉惡案偵查工作已近結束,各證人、犯罪嫌疑人筆錄等證據(jù)也基本固定,鄧世平壯烈犧牲的基本事實和情節(jié)已經(jīng)明晰,新晃一中和縣民政局、縣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盡快啟動其烈士申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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