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遏制酒駕違法行為,壓降道路交通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羅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按照上級公安機關對酒駕違法行為一律依法從嚴處理要求,對酒駕案例予以公開曝光。
醉駕案例
2021年7月16日19時50分,郭某(黃岡市白蓮河人)駕駛鄂JHR9**小型客車沿318國道自羅田縣駱駝坳鎮(zhèn)往鳳山城區(qū)方向行駛,行至鳳山鎮(zhèn)風衣坳路段,被巡邏交警攔停檢查。經過使用呼吸式酒精檢測儀對郭某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郭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交警于當日帶其抽取血樣并進行血液鑒定,確認郭某的血液中檢驗出酒精含量為185.36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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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再次因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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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希望廣大駕駛人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珍愛生命,平安出行!
來源:平安羅田 |